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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平

德国的税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具体征税的税种,另一部分为具体的税收组织与管理。德国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从投入到产出所涉及的税,主要有收益税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收益税与增值税为国家财政收入两个最大项的来源。本文将对德国这两个税种作一个简单介绍。

一、收益税

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自然人,凡在德国有固定住所或长期在德国逗留,一般逗留期一年内累积6个月以上的,就具有无限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指纳税人在国内与国外的总收入,即世界性收入,必须纳税。有限纳税义务,指德国国内收入需纳税。凡搬迁到低税国家、地区,但主要经济利益仍在德国的人,在搬迁后十年内,所有的德国国内收入必须纳税,这就是所谓的延伸的有限纳税义务。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德国与许多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中国也是其中之一。

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税)收入的分摊为联邦与州各42.5%,地方为15%。

德国的个人所得税为综合所得税,征收采取收入分级累进税制,并考虑到各种实际因素,给予各种优惠减免以降低征税基础。

综合个人所得税收的来源主要分为盈利型收入和结余型收入。

其中结余型收入中的雇员工资收入,不仅包括雇员的工资还包括雇员从雇主(公司)处所得的好处与优惠,如用公司的车,在职工食堂吃饭得到补助超过4.77马克/天的部分,从雇主处得到的免费实物(每年不超过60马克,可免征税)。这些好处与优惠必须折算成货币计入工资征税基础。

工资税,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一种形式。它由雇主从薪金中直接扣除上交财税局。每个人都可从财税局申请一张税卡,在工作时交给雇主,离开此公司时,税卡才被退回给本人。税卡上有所得收入、所交工资税、社会保险等项目。税卡共分六级,其中一到五级根据不同的家庭状况区分,如单身,长期分居或配偶在国外的为一级税卡。第六级税卡是一张额外税卡,如某人同时在不同公司工作,就必须为第二份工作申请一张第六级税卡。由于第六级税卡,税率非常高,导致一般人不会同时干两份工作。一般来说无税卡者月所得超过630马克(2002年起为325欧元)雇主将被视为用黑工,而受到经济上以及刑事上的严厉惩罚。

资本盈利税,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与工资税一样,隶属于所得税。资本盈利税的征收对象主要为股东的分红、利息,其税率为30%,起征点为单身每年高于3000马克收入的部分,夫妻为高于6000马克的部分。

在计算总收入之前,各类收入中的不同经营活动的盈亏可相互抵消,本类亏损如不足以被本类盈利相抵消的话,可在异类收入中再抵10万马克/(单身)或20万马克/(夫妻),如仍有亏损可再与所剩的异类盈利的50%相抵,仍剩的亏损只能留到下年。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每年单身为13500马克、夫妻为27000马克,最低所得税率为22.9%,最高为51%,根据“税法改革2000”,2002年起征点为14093马克,最低税率为19.9%,最高税率为48.5%,2003年起征点为14524马克,最低税率为17%,最高税率为47%,从2005年起,起征点15011马克,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为42%。

2、公司所得税(法人税)。征税的主体为法人团体、财团和协会。类似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分为无限与有限纳税义务。凡在德国境内有设点的法人公司都具有无限纳税义务,即世界范围内的收入都必须纳税。有限纳税义务,则为那些在德无驻点的法人公司、团体,被征部分只是德国收入部分。不以盈利为目的法人机构免征法人税。公司所得税由联邦与州政府平分。

一般来说法人、团体可按自然人一样的收入分类(除雇员收入)方法综合计算。在实际中,绝大部分法人为工商行业的公司,这些公司需按商法中的会计条例进行记账,出报表。按商法计算的利润不能直接作为征税的基础,而要用税法计算出来的利润报表,并在其基础上进行调整,方可作为征收公司所得税的基础,与个人所得税不同,公司所得税,不按累进制,而按固定税率征税。其税率2000年为40%。根据“税法改革2000”,从2001年开始为25%。公司所得税的预交时间为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之前。与法人税同时上交的还有团结税,团结税是为了支援东德建设,自1993年起征的独立税种,一开始为暂时的,由于德国经济发展一直不好,财政收不抵支,自1995年开始改为无时间限制的长期税种,其税率为5.5%的所得税。所有自然人、法人,具有无限或有限纳税义务的,都必须交纳团结税。

工商所得税(工商税)征收的对象是国内的工商企业和旅游业。工商税的法律包括“工商税法”、“工商税执行法”以及“工商税法管理指南”。工商税按宪法规定属于地方性财政收入,由地方政府管理征收,地方只分很小一部分给联邦与州。自1998年1月1日废除工商资本税后,工商税只剩下工商所得税。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流转税中的大项,最近几年来成为了财税收入的最大项。增值税是一种间接消费税,通过商品、劳务的转移,以价格形式转嫁给了最终消费者。

增值税一直为联邦与州共享,自1998年起为了补偿地方由于废除工商资本税的损失,分2.08%给地方。联邦与州则以52.01%和45.91%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增值税法第1条第1段,凡在国内从事商品、劳务交流的经营人必须交纳增值税。经营人的定义是:凡是以收益为目的(不等于盈利,即是否有利润)从事各项活动的独立的自然人与法人。

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大体可分为六大类。按增值税法确定其活动发生的地点为德国,则必须交纳销项增值税。六类活动的总合为总销项增值税基础,它可分为两部分:需纳税基础与免税部分,增值税法第4条,考虑到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福利因素,具体列出了可免征的项目。

企业为购买商品或接收劳务的账单为进项增值税基础,在增值税法中严格规定了账单的要素,包括接收与开出账单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账单日期、交易内容、增值税率,其中账单金额大于200马克以上的,增值税金额必须单独列项。如上述要素不完整,账单不为财税局所承认,进项增值税不能从销项增值税中扣减。

按增值税法第15条规定在成本费用的账单里,一些项目不能作为进项增值税与销项增值税相抵。如,在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不能作为税法成本的项目。这其中包括企业赠送给第三者的赠品(每年每人不含增值税的75马克金额赠品除外);合法请客送礼的20%与不合法请客送礼的100%的单据中的增值税;企业的车辆同时也私用,如用于上、下班,只允许50%的所有相关费用(购买汽油、修理等)的增值税与销项增值税相抵。

增值税的征收有2种方式:①权责收益法,增值税的形成,随商品经济所有权的转移为时点,劳务以劳务的发生为时点,当期计算;②实收实缴法,增值税的形成以实际当期(月)收到的销售额或劳务费计算上缴,采用②的企业必须是上年销售额或劳务费(即总收入)低于25万马克。增值税的申报与上缴日期为次月的10日之前。经财税局同意方可延迟。

德国的税法经过近百年的修改、补充,不断适应了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的需要,同时也兼顾了社会福利。它的特点是非常具体、详尽,一环扣一环,体现了公正、平等的原则。在征税标准上,体现了多劳多得与能者多劳。在税法条例中堵塞了可能的漏洞,杜绝了“灰色收入”,防止了国家收入的流失。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高速发展,法律逐渐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德国税法的许多条例,值得研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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