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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涉外税收在目前中国已经公布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的税种有14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说、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农业税和关税。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纳税事宜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办理。 为了更好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资金、技术、人才,中国在涉外税收方面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并已经先后同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原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国、南斯拉夫、苏丹、马其顿、埃及、葡萄牙、爱沙尼亚和老挝60个国家鉴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其中51个协定已经生效并执行(截至19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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