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1:1993年12月,国务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暂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
注2:1994年起,产品税分解并入增值税和消费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增值税和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和各类奖金税并入个人所得税;烧油特别税、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取消;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注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
注4:牧业税仍由各地自定办法征收。
注5:遗产税、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开征。
注6: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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