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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业务宣传费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据实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超过0.5%的部分,本年度做纳税调整,同时规定,以后年度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例:某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实际列支业务宣传费15万元,当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该企业按税法规定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为2000×0.5%=10万元。尚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余额为:15—10=5万元。尚未扣除的5万元,不得在本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财务上不作调整,但要调增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如果该企业年度实际发生业务宣传费8万元,则本年度在税前只能按实际发生额8万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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