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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特殊规定:

1.上述标准中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公司分回的股息等,不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为与其税后利润、股息有关的收入在对方企业已经计提了业务招待费。一般而言,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可以“利润表”中经营利润以前的收入额为基数,经营利润以后的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不应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基数。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与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用于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含)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0.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0.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总额的1%;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提交际应酬费。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3.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4.国家对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有专门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办法》颁布后,该政策仍继续执行。

5.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的招待费用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是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这类行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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