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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三种情况:

   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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