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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纳税环节 对外销售的在销售环节纳税;自产自用的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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