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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决定了资源税以课税数量作为计税依据。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税公式如下: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必须正确核定课税数量。根据规定,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对不同产品的具体规定又有所不同。其中:

原油和天然气。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量或自用数量的,以其产量为课税数量;如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不再区分稠油量和高凝油量,统一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原煤。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其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盐。纳税人以自产的原盐加工精制后销售或直接用于制碱及加工其他产品的,均以自用的移送使用量为课税数量;如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则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附表二:

税目 标准税额 1995年度执行的税额课税 数量单位

一、非金属矿原矿 

  
(一)石棉 0.50元0.40元 吨

(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0.50元0.40元 吨或立方米

二、黑色金属矿原矿
   
(一)铁矿石 
  
1.露天矿 9.80元 9.80元 吨

2.地下矿 7.00元7.00元 吨

(二)锰矿石 1.40元 1.40元 吨

(三)铬矿石 2.10元 2.10元吨

三、有色金属矿原矿  
 
(一)铜矿石 1.20元 0.96元 吨

(二)铅锌矿石 2.00元 1.60元吨

(三)铝土矿 14.00元14.00元 吨

(四)钨矿石 0.40元0.32元 吨

(五)锡矿石 0.60元 0.48元 吨

(六)锑矿石0.60元0.48元 吨

(七)钼矿石 0.40元 0.32元 吨

(八)镍矿石 9.00元 7.20元吨

(九)黄金矿 
  
1.岩金矿1.30元 1.04元 吨

2.砂金矿 1.20元0.96元 50立方挖出量

(十)稀土矿 0.40元0.32元 吨

(十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0.40元0.3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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