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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书面复议制

税务行政复议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这是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审理方式上的重要区别之一。具体表现在:申请的提出与受理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勘验、听取汝只陈述,但不作公开审理,一般也无需当事人到场,审理与答辩都是书面进行的;复议机关根据调查的情况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便可依法作出复议裁决。复议决定书也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并送达。实行书面复议制度,有利于加快办案速度,及时解决税务争议。由于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还可提起诉讼,因此不会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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