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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意愿标准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一。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自然人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愿望,即为该国居民。按照这一标准,任何自然人在一国有长期定居的愿望,即使居住未达到期限,也可视为居民。该国可凭借居民管辖权对其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征税。如美国法律规定,凡进入美国的外国人,有在美国长期定居的愿望,取得在美永久居留权,即使居住没达到1年期限,在税收上也视为居民。巴西税法规定,凡在巴西居住满1年的个人均为该国税收上的居民,但是对于已取得居住签证的外国人,如自愿成为巴西的居民,其居住期限虽不满1年,在税收上也视为巴西居民。一般情况下,意愿的判定往往和住所标准、居所标准结合运用,各国不单独采用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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