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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混合销售行为

既涉及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又涉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一项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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