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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关税暂定税率

我国为了配合外汇制度的改革,减少汇率并轨对进出口的影响,稳定物价,以利于各项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于1994年开始对部分进出口商品暂时实施的税率。该税率是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对进口的重要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以及出口的部分资源性产品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当然,这种更优惠的税率只适用于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以1996年为例,列入享受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有303种,其中,最高一档税率为 30%,最低一档为 2%;列入出口暂定税率的商品有9种,其中,最高一档税率为 20%,最低一档税率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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