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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预约定价问题解答(二)预约定价实施的基本框架: 1、纳税人可以延长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期限的几个特殊原因 答: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预约定价的正式书面申请。若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的正式书面申请,纳税人应当同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如因下列特殊原因,纳税人需要延长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期限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报告: 一、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 三、其他非主观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告后15日内,对其申请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主管税务机关已同意纳税人有关延期的申请。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的内容 答:正式书面申请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相关的集团组织、公司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二、纳税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财产(包括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资料; 三、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四、关联企业间的职能、功能和风险划分; 五、是否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六、预约定价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考虑,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拟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假设条件; 七、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八、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效益预测和规划等; 九、有关关联企业合作的态度,能否提供有关其交易、经营安排及财务成果方面的信息; 十、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 十一、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 上述应当提供的资料,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已报送的除外。 上述申请内容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包括能够支持拟选用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和能证实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条件的所有文件资料,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均应妥善保存。 3、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宜 (1)自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之日起30日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 (2)预约定价安排一般仅适用于自纳税人提交正式申请年度的次年起2至4个未来连续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但如果纳税人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的年度,其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类别,以及各种相关条件与即将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条款所述情况相同或类似,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也可追溯适用于正式申请年度。 (3)预约定价安排可以连续续签但不能自动续签。纳税人应当于原签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并同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已到期的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续签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核、评估和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按双方商定的续签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与纳税人完成续签工作。 4、谈签或执行过程中需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内容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逐级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督导或直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按本条规定,及时处理和函复。 (1)关联交易跨三个(含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的; (2)涉及境内、外的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指关联企业间年度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关联交易类型较多的; (3)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执行、续签、变更、修订、中止等情况的。 5、预约定价安排草案主要包括的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纳税人就职能、风险、可比价格信息,假设条件、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公平交易值域等主要问题进一步磋商,相互沟通、论证,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预约定价安排草案。涉及形成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的,应当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预约定价安排草案主要包括: 一、相关的关联企业(安排包含的所有企业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涉及的关联交易及期间; 三、条款设置与有效日期; 四、转让定价方法(包括选定的可比价格或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经营结果范围等); 五、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如销售额、销售费用、毛利、净利等); 六、假设条件; 七、纳税人义务,包括年度报告、记录保存、假设条件变动通知等; 八、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九、相互责任条款; 十、安排的修订;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十二、消除双重征税; 十三、注意事项; 十四、生效日期; 十五、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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