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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预约定价问题解答(一)

一、什么是预约定价?

简单地说,预约定价是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解决转让定价问题比较先进的做法,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受控的交易进行之前、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如方法,类似财产和适当的调整措施以及关键的假设)用以确定某一特定时间内哪些交易具有转让定价行为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二、我国税务机关目前预约定价工作开展得如何?

由于预约定价税制是最近几年才传入我国,所以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预约定价工作尚处在试点阶段,反避税工作开展得较好的省如深圳、福建和预约定价工作也开展得较为积极。深圳市的税务机关本着积极、稳妥、细致的原则有步骤地开展预约定价工作,目前已有几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了预约定价申请,有的已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正在进行协议签认的磋商。

三、纳税人是否都必须与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协议?

不是。预约定价只适用于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除此之外,纳税人是否与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完全取决于纳税人自身的意愿,并且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方能实行。

四、预约定价的步骤如何?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预约定价的具体操作尚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根据国际上的做法,预约定价一般包括五个步骤:会晤准备、正式申请、审核磋商、签订协议和监控执行。即首先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表达预约定价的意向,税务机关就预约定价的可行性与纳税人进行会晤,明确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形成预约定价意向书;会晤后,双方认为就预约定价问题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由纳税人正式向税务机关递交预约定价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资料;根据会晤情况和提交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评估,作出是否进行预约定价磋商的决定,不管同意与否,税务机关均应当函复纳税人;若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的预约定价申请,经过反复论证和磋商后与纳税人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协议;预约定价协议签订后,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控,要求纳税人按期报送预约定价协议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同时保留对纳税人的审查权。

五、预约定价有哪能些优点?

因为预约定价具有避免双重征税,让纳税人更好地预测成本、费用、实现的利润及税负情况,帮助纳税人消除不确定性,减少税企双方的征纳纠纷,为税企双方提供融洽的征纳环境,减轻税企双方的税收征纳成本等优点,所以受到纳税人的普遍欢迎。

六、预约定价协议的期限有多长?

根据国外的通常做法,预约定价一般只适用于目前和将来的纳税年度,但经过税企双方协商同意,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运用预约定价方法,以迅速解决以前纳税年度尚未清算的类似问题。协议的期限一般是3—5年,即协议签订后,如果纳税人严格执行协议条款,则税务机关在协议约定的期限(3—5年)内将不会对纳税人再进行转让定价调查。

七、申请预约定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外的做法和我国税务机关的实际需要,纳税人提出预约定价申请,一般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预约定价的正式申请;

2、纳税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3、纳税人以前三个纳税年度的经营状况资料及同行业和同品质产品的利润状况。

4、关联企业各自的职能及承担的风险;

5、关键假设及转让定价方法建议;

6、预约定价期间纳税人的年度预算、盈利预测及战略性规划文件;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八、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九、若税务机关不同意纳税人的预约定价申请,那么纳税人在申请过程中所提交的资料是否会被税务机关以后的转让定价调查所利用?

按照国际惯例,若纳税人的预约定价申请未能得到税务机关的同意或纳税人自已中途申请退出,税务机关不能利用纳税人已提交的资料作为以后转让定价调查的证据。

十、预约定价中的“定价”是否是指纳税人的产品价格?

通常的做法,如果纳税人的产品种类单一,则可以对产品确定一个价格区间;如果纳税人的产品种类繁多,要对每种产品分别确定一个价格区间几乎不可能,而且执行后的监控工作也十分困难,一般可以根据预约期内的基本假设确定一个利润率区间,比如销售毛利率或销售利润率。

十一、提出预约定价是否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

在国外,有些国家的预约定价申请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如美国的收费标准为5‚000~25‚000美元,我国目前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十二、新办纳税人是否也可以申请预约定价?

申请预约定价原则上不区分新、老纳税人,新办纳税人同样可以申请。但是,由于新办纳税人缺乏可供分析的历史资料,所以确定的定价区间对税企双方来讲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新办纳税人一般不宜采用。

十三、预约定价协议签订后,若发生违约行为,应如何处理?

若纳税人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及外部经营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政策、自然灾害等)未发生重大变化,而纳税人的经营结果未能落在约定的定价区间,那么纳税人应根据预约定价协议约定的定价区间作出自我调整,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重新调整。

十四、预约定价协议签订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是否可以修改?

预约定价协议签订后,如果协议中约定的基本假设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当把变化的情况通知税务机关,同时提交证实文件和修改协议的要求,经过税企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协议作出相应的修改。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协议自发生变化年度的年初开始失效。

十五、纳税人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申请?

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反避税工作的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申请。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调查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深圳市的纳税人若需要申请预约定价,可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调查分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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