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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机关如何选择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判定,进行合理调整,并据以征税。

(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a.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b.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c.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d.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3)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入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4)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5)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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