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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预约定价制的基本原则

1.正常交易原则:又称正常交易原则,指将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当作独立竞争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正常交易原则是转让定价合理性的基本原则,可以称作是国际反避税领域中转让定价税制的帝王原则,它超越干其他一切原则之上。预约定价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项制度,自然必须恪守此原则,使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与独立企业间的交易相一致。  

2.便于运用原则:预约定价制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税企双方的诚信合作,迅速协商解决转让定价问题。因此,预约定价的程序设计必须符合便于运用的原则,以减少税务当局和纳税人在调查、举证、审计、复议、诉讼上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  

3.不公开披露资料原则:预约定价强调的是纳税人与税务当局的诚信合作,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当局提供与转让定价有关的各种资料,其中自然包括企业的商业秘密,而税务当局则必须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谨守不公开披露的义务。各国法律一般对这方面信息的披露有很多限制性条款。OECD范本中明确规定不能据此类信息对纳税人任意进行审计,在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中,也不能将此类信息作为纳税人承认某种情况的证据。对未实施或已取消的预约定价协议中有关纳税人的信息,税务当局也不可滥加使用。不公开披露资料是预约定价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可以打消纳税人与税务当局合作的顾虑,减少磨擦和敌意。  

4.协议单独适用原则:某纳税人与税务当局签订的预约定价协议只适用于协议的当事人,并不普遍适用于其他纳税人。缔约方之一的纳税人对协议的适用,主要用于未来年度的交易,一般协议有效期为3-5年。如果双方同意,协议也可追溯适用于以前未审计结案年份的类似问题。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单独适用仅指预约定价协议,而整个预约定价程序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  

5.约束双方原则:预约定价协议一旦签订,就对签订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仅是纳税人,各有关国家的税务主管机关都必须遵守协议。当然,协议也是可以修改的,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预约定价协议对税企双方的约束力从根本上保证了纳税人的商业合理预期,最终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

6.要式法律行为原则:预约定价制的程序性要求较高,从一开始的纳税人

提出申请到预备会,从纳税人提出预约定价建议到签订协议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程序要求,都必须有书面材料等等。

7.自愿性原则:预约定价制强调纳税人的自愿参与。它首先由纳税人自愿提出申请,纳税人是预约定价整个程序的启动者。可以说,预约定价开启的钥匙是掌握在纳税人手里的。如果没有纳税人的自愿启动,税务当局是不能主动、更不能强迫纳税人进行预约定价磋商的。在达成预约定价协议前,纳税人可出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时候从预约定价协议过程中撤出。

8.信息对等性原则:参加双(多)边预约定价协议签署过程的所有税务主管当局在信息资料的获取方面处于同等地位,纳税人给予所属国税务主管机关的额外信息资料,都必须通知给其他有关的税务主管当局,一旦被通知的税务当局提出索要资料的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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