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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预约定价的定义

1.狭义说  

狭义说的预约定价协议,特指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s),即跨国纳税人与一国或多国税务主管机关之间就其与关联企业间受控交易将要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利润水平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国内有学者采用此狭义说,将预约定价定义为: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当局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一份协议。

2.广义说  

广义说的预约定价,是指在制度层面上,纳税人与税务当局就确立转让定价方法所作出的一系列安排。它不仅包括预约定价协议,而且包括为达成协议进行的事先准备、磋商以及协议达成后的修改、跟踪监管和审计调整等一系列活动和程序。如OECD准则中预约定价的定义包括5大方面(实际上是对预约定价制基本内容和特征的阐述):   

(1)预约定价协议是一份书面协议,在受控制的交易进行之前,它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如方法、类似财产和适当的调整措施以及关键的假设)用以确定某一特定时间内哪些交易具有转让定价行为。

(2)预约定价协议由纳税人正式提出,并要求纳税人与一个或多个税务当局进行磋商。

(3)双边预约定价协议是纳税人与所属的税务当局以及一个或多个外国税务当局之间制定的预约定价协议,它是关于在哪些税收管辖权之间或范围内纳税人与其跨国关联企业进行转让定价活动时应有哪些税收待遇和纳税要求。这样的协议将在法律上对参与的国家有约束力,并将确立涉及到的关联企业的某些权利。双边预约定价协议可以更有效地减少双重征税的风险,更公平地确立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关系,并且会给有关的纳税人提供更大的把握。在指导原则中,如果没有另外注明,预约定价协议被假设为是双边预约定价协议。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的谈签依据,是双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4)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纳税人与其所属的税务当局之间就纳税人与其跨国关联企业进行转让定价活动时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和纳税要求所预约签署的协议。在一个成员国的国内法允许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存在时,应将此种情况快速通知其他受影响的税务当局的主管部门,以便他们在执行相互协商程序时考虑确定其利益。至少,拥有单边预约定价协议的成员国应将单边预约定价协议的事项通知任何受影响的缔约方。任何的情报交换都必须服从各国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情报交换条款。OECD不鼓励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协议。  

(5)预约定价协议的目的是便于运用原则,以及利用实际和合作性的协商来迅速解决转让定价问题,减少纳税人和政府的花费,为纳税人提供一种预测方法。在可能的情况下,预约定价协议程序应力图满足个别的尤其是小纳税人的特别需求。  

3.方法说

在预约定价的定性上,有人认为预约定价是一种新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如: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中,“预约定价”出现在“第七章调整方法的选用……(四)其他合理方法。……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当局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国家税务总局对预约定价制定性为“一种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4.对上述定义的评价  

上述3种关于预约定价的定义,各有其合理处,但也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狭义说抓住了预约定价制的关键部分——协议,但却忽略了为达成预约定价协议所必需的准备阶段的工作,以及协议后的监控程序等,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另外,其定义中所提及的“纳税人事先……向税务当局报告”,偏重描述税务当局的权力,忽视了预约定价制的纳税人自愿、征纳双方协商的特性,“免除事后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说法也显得过于武断,实际上预约定价制赋予了税务当局事后跟踪监控及审计调整的权利和职能。

广义说中OECD的定义充分说明了预约定价制的整体设计和总体特征,内容丰富全面,但作为一个定义来看则未免过于冗长和庞大,加上翻译的原因,此定义似嫌不够概括和简练。

方法说也值得商榷。从本质上讲,预约定价只是在时间上将本应由税务当局事后进行的调整转移到了事先由纳税人与税务当局共同协商进行,与此相应,有一整套相关的预约定价程序制度而已。可见预约定价并不是一种新的转让定价方法,而是一套涉及转让定价方法的新型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纳税人究竟采用何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则需要与税务当局协商而在协议中进行规定。因此,预约定价制不应规定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而应规定在税收征管程序中;另外,吉尔·C·佩甘与J·斯科特·威尔基在其所著《全球经济中的转让定价策略》中关于事先裁定的一段话也可以给我们提供参考:“事先裁定并不是一个‘协议’,它是一个机制,在此机制下,纳税人使税务当局相信在当局采用的转让定价准则下其定价计划是可以让人接受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狭义说与方法说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不如广义说更为可取。广义说从制度层面上把握和构建完整的预约定价制结构体系更为有利,但需要对OECD准则中的定义作一些调整提炼。所以笔者认为:所谓预约定价,是指跨国纳税人与一国或多国税务主管机关之间就其与关联企业间受控交易将要涉及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及利润水平等问题进行磋商、达成协议、修改协议以及跟踪监管、审计调整等一系列活动和程序所作出的安排和形成的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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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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