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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27号文”中规定“27号文”中规定,是指对于未
印发行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房地产、租赁及其他金融、商品流通等行业的外商投 资企业可以就其行业特点部分比照相应行业的分行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 表项目,其余部分以及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政策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复函》,[93]财会四字第44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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