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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单边预约定价协定的局限性目前我们国家税务机关与企业签定的都是单边预约定价协定,这种方法与采用传统方法对企业采取单边转让定价调整相比,可以避免国与国之间重复征税问题,但由于提前约定利润率,企业为完成协商利润率水平,或多或少会做一些关联交易价格或费用上的调整,这样同样会引起关联企业方税务当局对关联企业的调查和调整,引发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由于转让定价税制在不同国家与地区征税主体之间的矛盾远远大于征纳双方的矛盾,因而在订立单边协议的情况下,优势便不能完全表现出来。即只有双边或多边协议方能显其优势,但目前世界上只有有限几个国家在转让定价税制中用了预约定价制,而且我国税务机关并未与其他国家税务当局建立广泛的工作联系制度,若要全面推开,有着较大的难度。 由于美国和许多国家签定了税收协定,在美国1991年至1999年底已签订的231个协议中,118个是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占总数的51%;单边协议共112个,占总数的48%,另有约1%是美国属地协议。在实际操作中,负责预约定价制的美国国内收入署建议预约定价申请人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协议,如果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则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但由于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的费用远远高于单边协议,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国内收入署还是保留其选用单边协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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