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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

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共分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进行预备会谈、纳税人提出正式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审核与评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进行磋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安排等流程。在整个谈判流程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是平等协商的,如果达不成共识,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可中止谈判。谈而未果当然是双方都不愿意的。为助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签订,企业应在正式书面申请上下足功夫,使其申请能够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与评估。《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了企业正式书面申请至少要包括11项内容,必须一项不少地提供给税务机关,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第6项:“预约定价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考虑,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拟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假设条件”企业提出的方案要有合理性,让税务机关接受,最好要遵循市场性原则和可比性原则,使定价与非关联企业相近似。

  此外,并不是签订了预约定价安排就万事大吉了。签订预约安排后,税务机关还会监控执行。一般会每半年检查一次纳税人履行安排的情况。若纳税人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值域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其将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利润值域范围内。若纳税人违反安排、隐瞒情况或拒不执行安排,税务机关可视情撤销安排或终止安排。若发生假设条件变化等影响预约定价的实质性变化,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与税务机关协商修改或中止预约定价安排,重新协商新的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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