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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出口货物退税

国家为鼓励货物出口,对外贸企业组织出口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税务机关退还其已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一种退税。外贸企业组织出口的货物退税程序是:供货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时,先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待外贸企业采购并组织货物出口后,由外贸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凭货物出关和收汇证明、已纳税款完税凭证等,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税务机关根据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后,从国库将其已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税程序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当准予抵顶的货物已纳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由生产企业填报退税申报表,凭有关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从国库将其未抵顶完的增值税税款退还出口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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