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收入的税法定义税法对收入没有做出原则性、总括性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税种税收政策待遇的差别对企业的应税收入进行了划分。 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别规定,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为销售货物、应税消费品或提供应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是综合税制,为体现公平和保护税基的立法精神,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概念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税的除外。 可见,税法收入总额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收入的各种来源,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收入、境内、境外收入;二是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有价证券等;三是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需要有法律依据;四是收入包括一切经济利益。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 |
词条统计相关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