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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是指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意见》第四条所列场所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证明该场所可暂时用于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制度。(《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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