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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让渡资金产使用权产生的收入的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让渡现金使用权收取的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即税收上确认企业利息收入大体上分为三类:企业存款利息收入、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和国债利息收入。区分不同利息收入主要便于纳税人确认哪些利息收入应予征税,哪些利息收入免税。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存款利息、企业贷款利息以及国家重点债券、金融债券以及铁路债券的利息,均应按规定纳税,但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它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未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它各种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此规定。

税法对转让无形资产收取的使用费未做明确的规定,但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却对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赁收入做出明确的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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