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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视同销售业务的税法规定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有些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都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业务作了如下规定

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8点如何记忆:前3条单独记忆。后5条的情形中都包括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除了(4)(7)两种情况还包括购买的货物,(4)(7)不包括购买的货物;外购的货物如果是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没有流出本企业),是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与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第二条,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8.营业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

(1)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3)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在转让股权时视同转让无开资产或不动产征税 。

另外,在《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中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股权时,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税法之所以要在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对投资人按转让不动产科目计征营业税,是为了防止投资人利用投资环节的免税项目,将实质上的不动产转让改为名义上的投资,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9.在国税发[2000]118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第6号令中双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应视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资产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又明确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这部分处理在其他相关部分进行介绍。

二、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增值税、消费税为实物移送使用的当天;营业税自建设销售的为收讫营业额或凭据的当天,转让不动产为不动产或使用权转移的当天;企业所得税为资产负债表日。

三、视同销售计税金额的计量。

1.增值税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利润利润率)

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除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外,成本利润率一律规定为10%。

2.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对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行为,也作出与上述三顺序相类似的规定,有所不同的是:

(1)将“平均销售价格”明确为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如果纳税人发生一般商品(非应税消费品)的视同销售,在确定销售额时所计算的平均销售价格是算术平均数还加权平均数?

(2)组成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执行。需注意的是: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式中,材料成本系委托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成本,加工费系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用,包括代垫的辅料价值,但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自产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式中,消费税税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分税目作了具体规定。

(3)“国税发[1994]156号”通知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自建行为或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等视同销售的营业额,比照当月或近期提供的同类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者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4.“财税字[1996]79号”文中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时规定,视同销售产品的销售价格的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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