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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是指全部制成品的备案金额;综合税率暂定为22%.
(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造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6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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