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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环境犯罪案件主要

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

  (一)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

  (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一款);

  (四)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二款);

  (五)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六)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七)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

  (八)其他涉及环境的犯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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