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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税法规定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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