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2)用外汇购进的进口原料,零部件必须加工成成品复出口。
(3)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的所有权归经营人,经营人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