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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五种情形”“五种情形”,是指《试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 超期羁押的; (三) 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四) 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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