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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营业税纳税地点

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的地点。一般是纳税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土地和不动产的所在地。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2)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中央铁路运营业收入的纳税地点在铁道部机构所在地。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该土地或不动产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6)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集中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其省级以下机构建立前,其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于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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