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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按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款义务的单位。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支付货款的同时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 = 收购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对资源税作出代扣代缴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和加强征收管理,节约征收成本。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主要适用于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直接控管,而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未税(指未纳资源税,下同)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为宜的这些情况。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代扣代缴某种应税产品适用的单位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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