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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产品定价回顾报告按照个人人寿保险、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分险种论述各险种主要产品的定价充足性和合理性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主要产品产品定价回顾报告按照个人人寿保险、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分险种论述各险种主要产品的定价充足性和合理性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主要产品,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超过该险种当年总保费5%的产品;
(三)上一年度因产品条款引发的诉讼案例报告,法律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对偿付能力影响的分析报告,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五)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有关产品的其他情况;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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