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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允许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税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地说,允许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我国现在的出口退税政策仅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不作销售的展品、样品,以及个人在中国境内购买自带离境的已税货物等,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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