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本意见中“我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是指我市国有资产管辖范围内,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权(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部门。(《批转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41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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