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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出口货物的免税范围出口货物的免税办法,是指对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 1.出口货物的免税范围。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从指定出口岸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2.除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对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 5.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6.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中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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