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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约中:“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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