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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法发[2003]18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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