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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因病、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四)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经法定手续确立赡(抚)养关系,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3]129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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