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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为其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行政文书。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成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的纳税人或欠缴税款而要出境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向其下达的书面通知。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人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下列情况税务机关也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国企业和个人来华承包海洋和陆上对外合作油田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

以上所称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提供纳税担保责任书的同时,随附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以供纳税人选择填列。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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