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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其他关系

"其他关系",是指:

  1. 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 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3. 兼职仲裁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4.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5. 担任过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和代理人的;

  6. 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的通知》,粤劳仲[2003]4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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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智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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