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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6)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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