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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延期缴纳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如遇到灾害,事故,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上述规定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是,先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表》,内容包括延期缴纳的税种,延期缴纳的税额,税款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的期限,延期纳缴税款的理由等,一式三份,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交基层征收单位,一份由税务局(分局)留存,但重点企业,税源大户,须经地(市)或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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