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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烟酒牌照税对经营烟酒者征收的一种税。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施行《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规定凡贩卖烟草或酒类者,均须领特种牌照,按年纳税,方准营业。纳税标准:批发性营业,年纳税额40元;零售性营业,分成三等,年纳税额分别为16元、8元4元,每年分两期缴纳。批发兼零售,均应分别领取牌照,各依定额纳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华北、晋绥、山东等根据地和解放区也有征收,各地征收办法和税率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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