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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香港利得税

香港对营利事业所得课征的税收,是香港最主要的税种。1995--1996年度,利得税收入占香港政府一般收入的30%,占税收收入的45%以上。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中获得利润(出售资本、资产所得利润除外)者,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为利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并无居民与非居民之分,征税范围仅限于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境外收入不论是否汇回香港,均不征税。利得税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征收。应评税利润以会计账目所列的利润或损失,再根据税法调整计算。工业装置及机械按成本的60%提取首次折旧,其后年度按类型不同折旧率分别为10%、20%和30%。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首次折旧率为20%,其后年度折旧率为4%。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每年折旧率为2%。纳税人发生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无限期抵补;经营多种行业的集团,则可将某一行业亏损抵销另一行业利润。目前,向非集团公司征收的利得税率为13%,集团利得税率为16%,对在香港获授权经营的专业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的利得税税率减半为8%。利得税的课税年度为每年 4月1日至次年3月 31日,纳税人可根据其会计年度或结算年度换算其应评税利润。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纳税人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暂缴税款,本年利润评定后,首先以暂缴税款抵销应纳税款;如有剩余,则不予退回,用以抵销下一年度暂缴税款。凡在香港经营业务者,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保存适当记录,以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业务记录须自交易之日起保存7年。未保存足够记录者,可被处以最高为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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