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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香港薪俸税

香港对个人在港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收入课征的税收。1940年开征,后因太平洋战争爆发而停征,战后恢复征收并逐渐成为香港主要税种。薪俸税的纳税人是在香港任职或受雇而获得或赚取入息的个人。入息,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假期薪资、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收入或津贴、退休时的奖赏或报酬及长俸等收入,雇员享受雇主免费提供住房待遇或缴纳住房费而得到雇主提供补偿,也应作为个人所得纳税。个人因在公司任职或受雇而有权获得该公司的股份,并运用或转让该权利而取员提供的假期旅行支出,根据退休金计划而领取的退休金以及一个课税年度内在港工作不超过60天者,也不纳薪俸税。薪俸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入息)总额扣除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后的余额。经认可的慈善捐款亦可扣除,但捐款总额不得少于100元,不得超过经扣除开支后入息的10%。必要费用是指不属于私人或家庭消费,而纯粹用于增加收入的必需费用。生计费用(个人免税额)是指涉及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赡养者生活费用的开支。费用扣除标准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在每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予以调整公布。

薪俸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但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得超过扣除前应税所得的15%。课税级距及税率也是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每年予以调整。

薪俸税按年征收,实行严格的雇主与雇员双问申报制度,不实行雇主支付收人时的扣缴。雇主必须提供招雇、解聘雇员情况及申报雇员报酬资料,每年4月1日至5月1日向税务局申报上一年度雇员薪俸情况。雇员须在每年5月1日至6月1日申报本人薪俸情况,填写薪俸税申报表。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处理加以核实和审查,发出稽征和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本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在当年7月至8月预缴一次(约占税款的75%),年终结算。预缴税款是根据上一年度应税所得计算,如果收入不正常可进行估算。如果是在年度中间取得的收入,则应就从取得收入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之日止的所得额征税。但在本年度所得少于上年度所得时,则按本年度所得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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