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所”,是指律师在与原所保持聘用关系的前提下,经原所及住所地司法局同意,由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司法部关于律师同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后再同另一律师事务所签定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律师法》第十一条的批复》,司复[2001]11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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