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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短期债权投资损益的差异与协调[例]某企业1998年2月1日,以21730元购入1997年1月1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其价款中包括上年尚未支付的利息,其债券利息按年收取,到期还本,债券票面年利率为8%,该债券面值为200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0元。该企业取得该债券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该项短期债权投资初始成本为:21730+100—20000×8%=20230(元) 借:短期投资——债券 20230 应收利息 1600 贷:银行存款 21830 短期债权投资利息的核算会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外,其他应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 在上例中1998年2月5日,收到上年利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600 贷:应收利息 1600 1998年12月31日,收到本年利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600 贷:短期投资——债券 1600 而此时按税法规定要确认1600元利息所得,同时,债券投资的计税成本保持不变。 仅仅以上两笔简单业务,1998年底,该债券的会计成本为18630元,而计税成本仍然是初始投资成本20230元。同时,会计上未确认任何投资收益,税法上却确认了1600元的债券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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