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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无形资产价值转移方面的差异

1.推销期限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4)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因为客观经济环境改变确实需要变更摊销年限的,应将该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否则,应视作滥用会计估计变更,视同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无形资产摊销时,应按计算的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期的规定,基本与会计制度相同。只是对于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作年限的,以及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开发费用没有直接扣除的),摊销年限会计上规定不应超过10年,主要考虑的是谨慎性原则;而税法规定不得少于10年,主要考虑的是保障税收收入。

2.摊销费用的范围差异

摊销费用的范围,企业会计制度比税法宽。会计上对外购的商誉要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而税法规定外购的商誉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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