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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委托贷款业务的差异与协调下面以实例说明差异与协调: [例]某企业2001年1月1日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发放贷款100万元,同时支付银行手续费10000元。银行将其贷给A企业,年度结算,贷款期限2年,年利率6%。2001年12月31日收回利息。该企业委托贷款时与2001年末应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委托贷款——本金 1000000 待摊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10000 年末收回利息:10000000×6%×(1-7.7%)=55380(元)。银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税率为7%)、城建税(税率为营业税的7%)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营业税的3%),总税费率为.7%。还应摊销委托手续费5000元(10000/2)。 借:银行存款 55380 贷:待摊费用 5000 投资收益 50380 2001年末发现这笔委托贷款本金的可收回金额只为98000元,则应计提减值准备,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20000 贷: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20000 差异分析及处理:该企业年末对委托贷款进行检查,发现发生了减值,会计核算上对减值额计提了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0000元,冲减了投资收益,从而减少了会计利润;而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20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年末应按照税法规定,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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